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3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如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銘姍 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六千九百四十四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逸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