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701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洪素珠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銘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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