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701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洪素珠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銘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