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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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5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顧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