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832號
原告 劉貴珍
被告 李威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黃振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832號
原告 劉貴珍
被告 李威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