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0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和心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地址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玉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