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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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緝獲到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其後經本院合法傳拘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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