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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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梅淑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