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度聲字第 4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4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3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具 保 人 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以現金繳納後,已將其釋放。茲聲請人以被告經判處罪刑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被告無著,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果,被告顯已逃匿無蹤未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進行單影本、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函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結果回函影本及具保人乙○○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志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