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115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摩登原始人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興
相 對 人 呂綵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
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自明。又抗告,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此為
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22日所為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3日內繳納抗告
費之裁定,業於108年7月24日向抗告人送達,然抗告人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之首揭規定,其抗告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