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1070號
原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黃耀明
被   告  曾元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禹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