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鄭釗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即被告之住所地在彰化縣員林市,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紀錄表、談話紀錄表、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即交通
事故發生地在南投縣○○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附卷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
,有管轄權之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本院無管轄權。茲審酌兩造應訴之便利性,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相對人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雪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