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靜玉被告黃頌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黃頌堯於中華民國103年嘉義縣朴子市第20屆新寮里里長當選無效,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柯月美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許錦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