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裕峰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有關被告邱裕峰就民國103年嘉義縣中埔鄉鄉民代表當選有效與否之訴訟,乃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裁判費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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