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陳池
陳金進 陳金童 陳金治 朱碧貞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生 被告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蔡熒煌 被告 呂紹煒
黃舒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3,9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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