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翔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清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6,
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