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970號
原   告  喻鳳翔
被   告 建裕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沛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7日下午3時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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