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09號原告 鄭永銘 被告 丁嘉薇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