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六簡字第104號
原 告 乙○○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
壹仟壹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