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宏輝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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