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2號原告 陳三興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 律師被告 黃王寶珠
王勝治 黃秀春 鄭素珍 鄭美麗 鄭素卿 鄭素惠 鄭英明 鄭榮祥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伃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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