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水昌選任辯護人賴建宏律師
徐仲志律師 陳宗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李水昌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2月9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陳紀璋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