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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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4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怡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另案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4年11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