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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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100號聲明人 黃南宗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黃耀輝 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關係人未預納上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逾期未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黃耀輝拋棄繼承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裁定命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然聲明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聲明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