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緝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世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828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世杰涉犯詐欺罪嫌,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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