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