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1號聲請人 陳貴榮 相對人 林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林瑞敏 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乙○○為相對人甲○○之夫,相對人因右側出血性腦中風,左側缺血性腦中風,呈植物人狀態,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意思能力,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因腦中風呈無意識狀態,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是堪認有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必要。本院審酌林瑞敏經屏東縣社會工作師公會推薦,由司法院遴選之程序監理人適用人選,具有處理兒少、老人與身心障礙者之能力與實務工作經驗,且有服務熱忱,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茲依上揭規定,選任林瑞敏為本件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語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