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981號
上訴人 吳權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湯兆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80,000,應徵第2審裁判費73,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