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國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事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