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4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永祥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楊慧娘 律師 陳倩芸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月娥 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吳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裁定並分別於同年10月23日、11月1日送達至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繳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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