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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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告 陳明正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被告 郭亭亞 原名 郭素貞 .
陳進成 鄭進福 許智源 即 許玉明 之繼. 許麗珠 即許玉明之繼. 許智楓 即許玉明之繼. 陳美桂 即 許國在 之繼. 許倉祥 即許國在之繼. 許芳敏 即許國在之繼.王春 王有福 魏秋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