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1號上訴人 陳美桂
許倉祥 許芳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被上訴人 陳明正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05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李素靖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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