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146號
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抗告人 袁靜如 電子郵.
謝諒 獲電子郵.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命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之裁定,係抗告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依首揭說明,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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