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勝英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鐘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秀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又按同條例第35第1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所指之管理委員會,係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而言。倘管理委員會非向主管機關報備成立者,仍須具備非法人團體之要件,始得認具有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聲請人既稱其未向主管機關報備成立,請提出該管理委員會係由多數人組成之團體,有一定之職務,並設有代表人及管理人,以及有保管及運用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如開戶存摺)等文件以釋明其屬非法人團體,而具備當事人能力。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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