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順春紙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和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10月13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8年10月13日公告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 曾光海華南商業銀行│順春紙器│108年9月5日│88,494元│PD0000000││││北台南分行│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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