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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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526號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應受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應受抗告人 袁靜如 應受抗告人 謝諒 獲應受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趙淑均 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袁靜如、謝諒獲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或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於抗告書狀內未載明應受送達處所,且抗告人袁靜如、謝諒獲分別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21日、92年1月31日出境,均未回台,其等在台之戶籍地址,可預知無法送達,且迄今無法查知抗告人國外居住所地址,已無法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對其等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命對抗告人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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