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1018至1028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溫貞玲 女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送達代收人 黃鼎 :住同上)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編號一第二行關於車號「9130-J
2」號應更正為車號「9310-J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編號一第2行所載車號「9130-J2」號,顯係罰鍰「9310-J2」號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