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4號抗告人 許瑞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間補助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2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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