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SIVABALANS/ORENGASAMY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IVABALANS/ORENGASAMY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SIVABALANS/ORENGASAMY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嗣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7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遲中慧
法 官張少威
法 官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