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勞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53號
原   告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
被   告  林欣儀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
8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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