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553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朝裕

吳政鴻

被告 劉金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位中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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