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91號

原告 吳川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龍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沈佩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