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雲永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閔翔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