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7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68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柒拾叁片,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90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90年10月2日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在臺北縣板橋市○○街○○○號開設「2001電視遊樂器專賣店」,自民國95年1月中旬某日起,明知某不詳年籍姓名綽號「 東東 」之成年男子所兜售之「Playstation2」系統(以下簡稱PS2系統)電腦遊戲光碟,均係不詳之人所擅自重製而侵害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光碟(光碟內均儲存有新力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LibraryPrograms」),而其中如附表二編號㈠至㈣之「真三國無雙3」、「太閣立志傳」、「三國志10」、「信長之野望—革新」等遊戲軟體,並為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榮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且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新力公司於光碟等商品上取得商標註冊登記(商標專用權人、專用期間、指定使用商品範圍、商標名稱、註冊號數等均如附表一所示),上開綽號「東東」之成年男子所兜售之電腦遊戲光碟,同時亦均係不詳之人所製造,而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之商品(PS2系統遊戲光碟在電視遊樂器執行時,在電視影像畫面呈現如附表一編號㈠商標之圖樣。部分之盜版遊戲光碟於光碟標示面上亦有如附表一編號㈠㈡所示商標之圖樣)。甲○○明知如此,竟基於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及販賣仿冒商標之光碟以營利之概括犯意,在上開店內,以每片盜版遊戲光碟新臺幣(下同)九十元之代價購入約一百七十餘片後,再自行以電腦印製光碟外包裝封面,而連續多次以每片一百五十元之價格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之顧客牟利,計售出約一百片。嗣於95年2月14日下午4時3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店內查獲PS2系統盜版遊戲光碟七十三片(詳如附表二所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七十一片),及供販賣盜版遊戲光碟所用之電腦主機一台、彩色印表機一台、目錄二本、綿套二包、牛皮紙包裝袋二十六個、中文小標籤二十三張、列印之外包裝封面五張,以及與本案無關之空白光碟片一百二十五片、任天堂遊戲卡匣四盒、任天堂遊戲卡匣空盒十四盒。
二、案經新力公司、光榮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理,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各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證據名稱:⒈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⒉告訴人新力公司、光榮公司之指述。
⒊卷附之本院95年度聲搜字第581號搜索票影本、保護智慧財
產權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件,及現場與扣押物品照片共五十六張。
⒋卷附告訴人新力公司之商標註冊證影本二份、註冊資料二份。
⒌卷附告訴人光榮公司提出之原版光碟資料一份。
⒍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七十三片,及供販賣盜
版遊戲光碟所用之電腦主機一台、彩色印表機一台、目錄二本、綿套二包、牛皮紙包裝袋二十六個、中文小標籤二十三張、列印之外包裝封面五張。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第47條關於累犯之規定,均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同自95年7月1日施行。而現行刑法第
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為「從舊從輕」之比較,針對刑法修正變更之部分,自應就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一切相關情狀,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且一經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後,即需整體適用之,除法有明文外,不得任意割裂適用。查:
㈠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一銀元以上,而
有關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訂有「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罰金以一銀元折算三元新臺幣。而95年7月1日起,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就商標法第82條之罰金部分,經比較前後規定之刑度,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
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㈢被告曾於90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90年10月2日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其於前案90年10月2日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㈣經綜合比較新舊法果,應均以舊法(即行為時法)對被告有
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7條等規定,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先後多次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之犯行及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以一販賣而交付上揭盜版遊戲光碟之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新力公司、光榮公司之法益,且同時觸犯上開著作權法及商標法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處斷。查被告曾於90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90年10月2日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其於前案90年10月2日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規定論以累犯,並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狀況、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七十三片,及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腦主機一台、彩色印表機一台、目錄二本、綿套二包、牛皮紙包裝袋二十六個、中文小標籤二十三張、列印之外包裝封面五張,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罪,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販賣之盜版遊戲光碟於電視遊樂器執行使用時,在電視螢幕影像畫面會呈現「Licens
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等相關授權文字,為足以對外表示該等光碟軟體產品係新力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之一定用意證明之準私文書,有所認識,足以使消費者認誤該遊戲光碟係新力公司所生產發行,因認被告甲○○所為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然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乃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故必須提出偽造之私文書,本於該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如未就該文書內容而為主張,自不得令其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指被告販賣之盜版遊戲光碟於電視遊樂器執行使用時,在電視螢幕影像畫面會呈現「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等相關授權文字,即便屬實,仍難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然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處罪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47條。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被仿冒商標│專用期間│指定使用商│商標專用權人│扣押之光碟│││之名稱、商││品範圍││種類、數量│││標註冊號數│││││├──┼─────┼───────┼─────┼──────┼─────┤│㈠│「PlayStat│民國84年3月1│電腦、錄有│日商新力電腦│PS2系統遊│││ion」│日起至104年2│電腦程式之│娛樂股份有限│戲光碟在電│││00000000號│月28日止│磁碟、磁卡│公司│視遊樂器執│││││、磁帶及光││行時,在電│││││碟││視影像畫面│├──┼─────┼───────┼─────┤│呈現左列編││㈡│「PS設計圖│民國85年3月16│電腦、錄有││號㈠商標之│││」│日起至105年3│電腦程式之││圖樣。如附│││00000000號│月15日止│卡帶、磁碟││表二編號五│││││、光碟及卡││一至五六之│││││匣││遊戲光碟於│││││││光碟標示面│││││││上亦有如左│││││││列編號㈠㈡│││││││商標之圖樣│││││││。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碟均為PS2│││││││系統,共計│││││││七十三片(│││││││如附表二所│││││││示)│└──┴─────┴───────┴─────┴──────┴─────┘附表二:
┌──┬───────┬─────┐│編號│非法重製之遊戲│數量(片)│││光碟片名││├──┼───────┼─────┤│一│真三國無雙3│1│├──┼───────┼─────┤│二│太閣立志傳│1│├──┼───────┼─────┤│三│三國志10│1│├──┼───────┼─────┤│四│信長之野望—革│1│││新││├──┼───────┼─────┤│五│格鬥天王│2│││NEOWAVE││├──┼───────┼─────┤│六│犬夜叉奧義亂│1│││舞││├──┼───────┼─────┤│七│TT磨托浪漫旅│1│├──┼───────┼─────┤│八│SIREN2│1│├──┼───────┼─────┤│九│太鼓達人六代│1│││目││├──┼───────┼─────┤│十│NBALIVE06│1│├──┼───────┼─────┤│十一│BLEACH│1│├──┼───────┼─────┤│十二│火影忍者3終級│1│││英雄││├──┼───────┼─────┤│十三│聖堂騎士團2│1│├──┼───────┼─────┤│十四│千年帝國鷹篇│1│││聖戰魔記章││├──┼───────┼─────┤│十五│幽遊白書│1│││FOREVER││├──┼───────┼─────┤│十六│寶貝也瘋狂│1│├──┼───────┼─────┤│十七│越南大戰5│2│├──┼───────┼─────┤│十八│戰國BASARA│1│├──┼───────┼─────┤│十九│MOTOGP機車賽4│1│├──┼───────┼─────┤│二十│性感女劍士2│1│├──┼───────┼─────┤│二一│太空戰士7AO│1│├──┼───────┼─────┤│二二│實況野球12│1│├──┼───────┼─────┤│二三│MAXIMO│1│├──┼───────┼─────┤│二四│GUNDAM│1│├──┼───────┼─────┤│二五│野球魂2│1│├──┼───────┼─────┤│二六│抓猴啦3│1│├──┼───────┼─────┤│二七│侍魂6天下第一│1│││劍客傳││├──┼───────┼─────┤│二八│NEEDFORSPEED│1│├──┼───────┼─────┤│二九│洛克人X8│1│├──┼───────┼─────┤│三十│頭文字D│1│├──┼───────┼─────┤│三一│火影忍者漩渦忍│1│││傳││├──┼───────┼─────┤│三二│航海王海盜嘉年│1│││華││├──┼───────┼─────┤│三三│惡魔獵人3(特│1│││別版)美版││├──┼───────┼─────┤│三四│機動戰士鋼彈聯│2│││合VS 札夫特 ││├──┼───────┼─────┤│三五│植木的法則打倒│1│││ 羅貝多 十人團││├──┼───────┼─────┤│三六│特攻神諜3求生│2│││戰││├──┼───────┼─────┤│三七│航海王格鬥大會│1│├──┼───────┼─────┤│三八│BOMBERMAN│1│││LAND2││├──┼───────┼─────┤│三九│MASKOFTHE│1│││SUNIV││├──┼───────┼─────┤│四十│七龍珠Z機戰火│1│││花││├──┼───────┼─────┤│四一│火爆玫瑰鬥士│2│├──┼───────┼─────┤│四二│太空戰士7地獄│3│││之輓歌││├──┼───────┼─────┤│四三│新鬼武者│8│├──┼───────┼─────┤│四四│TALESOF│1│││LEGENDIA││├──┼───────┼─────┤│四五│惡靈古堡4(日│1│││本版)││├──┼───────┼─────┤│四六│人魚季節│2│├──┼───────┼─────┤│四七│超級泡泡龍2│1│├──┼───────┼─────┤│四八│天誅忍凱歌│1│├──┼───────┼─────┤│四九│WWF爆裂摔角2│1│├──┼───────┼─────┤│五十│不詳│2│├──┼───────┼─────┤│五一│新鬼舞者│2│├──┼───────┼─────┤│五二│機器人大戰MX│1│││││├──┼───────┼─────┤│五三│千年帝國鷹篇│1│││聖魔戰記章││├──┼───────┼─────┤│五四│狂氣古城│1│├──┼───────┼─────┤│五五│拉吉亞達物語│1│├──┼───────┼─────┤│五六│GRANDTHEFT│1│││AUTO││└──┴───────┴─────┘附表三:
一、電腦主機一台。
二、彩色印表機一台。
三、目錄二本。
四、綿套二包。
五、牛皮紙包裝袋二十六個。
六、中文小標籤二十三張。
七、列印之外包裝封面五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