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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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曾煥有
曾菊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被告 曾鈺娟
(現羈押中) 曾建龍
(現收容中)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劉阿絨 被告 邱玟懷
(現羈押中)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被告因99年度重訴字第14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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