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024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和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 陳明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德工程有限公司之關係,以及本件正確之相對人究為何者,經本院民國96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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