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2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鄭營城 即觀海仙境小吃店
陳麗珠 即觀海仙境小吃店 吳月春 即觀海仙境小吃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7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