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740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具狀說明本件究為請求票款抑或針對還款
2、若係票款請補退票理由單;反之若係依還款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