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9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經緯土木包工業代表人楊榮芳上列受刑人偽造文書等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緯土木包工業廠商之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減為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經緯土木包工業於民國(下同)88年5月27日至89年3月23日止犯政府採購法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09號(偵查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43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