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22號原告甲○○
1號3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生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八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二人之住所地均係在台中市○區○○里○○路○○○巷○號,業據原告起訴時,載明於起訴狀,且有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五百八十九條之規定,本件專屬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