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八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惟查原告嗣追加被告戊○○○等三人,並追加訴之聲明「...(四)被告戊○○○應將坐落台北縣板橋市○○段第一四○地號土地內如附圖所示C部分面積約一點九六坪之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縣板橋市○○街八十一之二號之房屋拆除(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五)被告丙○○應將坐落台北縣板橋市○○段第一四○地號土地內如附圖所示D部分面積約四點零五坪之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縣板橋市○○街七十七之一號之房屋拆除(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八)被告丁○○應將坐落台北縣板橋市○○段第一四○地號土地內如附圖所示G部分面積約三點五六坪之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縣板橋市○○街○○○號之房屋拆除(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其上開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壹仟捌佰肆拾元,折合銀元伍拾玖萬零陸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玖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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